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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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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現將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19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有關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以來,我們陸續接到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時代收水費,若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能導致稅負上升,為穩定營改增后物業公司稅負水平,經研究,我們制發公告,對于物業公司收取的自來水水費給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二、主要內容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納稅人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納稅人可以按3%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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