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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電梯步入高齡 省人大:電梯出事故物業先賠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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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起草電梯安全條例草案建議稿,物管公司是否擔“第一賠付責任”引舌戰。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廣東省電梯安全條例》專家建議稿評估會,由華南理工大學立法基地起草的條例草案建議稿中,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賠付責任”。 廣東最早一批使用電梯的樓宇正在逐步步入“30歲”高齡,隨之而來的是各種電梯事故的頻發。每有事故發生,追責追賠往往面臨這樣的困境——會造成電梯事故的鏈條很長,有電梯制造者、安裝改造修理者、維護保養者、檢驗部門等,它們似乎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實際上又都認為自己不用承擔責任。這樣的困局該如何破解? 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廣東省電梯安全條例》專家建議稿評估會,由華南理工大學立法基地起草的條例草案建議稿中,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賠付責任”。這一條,讓參與評估會的人大代表、法學教授、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協會、省住建廳、省質監局,以及電梯的生產廠家、維保單位等各方“炸開了鍋”。 作為地方立法,上位法能否突破創新?能否打破利益集團背后的“部門立法”陰影?立法到底應該從誰的角度出發,保護誰的權益?這都是條例本身和其背后爭論博弈的焦點。 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還會繼續進行多次論證,在草案出臺后還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審議階段也會進行立法論證、表決前評估等多個步驟。 什么是首負責任? 草案建議稿中提出,電梯使用管理者負有電梯安全保障義務。當電梯發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損失時,電梯使用管理者對受害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使用管理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后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或故障的生產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檢驗單位和使用人進行追償。 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首負責任”。而這個電梯的使用管理者是誰?草案建議稿明確,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承擔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細分下來,就是物業使用前,開發商、建筑單位或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是電梯使用管理者;使用后,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是電梯使用管理者,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者。 如此一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就成了必須首先對事故進行賠付的“首負責任人”。 物業:啥事都賴“保姆”不公平 對于這個規定,物業公司和行業協會是堅決反對的。 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執行會長李健輝代表廣東7000多家物業公司和80萬從業人員發聲:“我們難以承受,也無法承受!彼岢,近年的電梯事故最終認定的責任中,設計缺陷、生產問題、維保不當和使用不當是主要的責任,其中80%以上的電梯事故是與維保有關,不應該讓既不是生產者、安裝者、保養者和使用者的物業公司來承擔第一賠付的責任。 某房地產公司旗下的物業公司總經理張萬和表示更“委屈”,“我們請的維保公司是世界500強企業,但工作人員并不負責!彼硎,在每月維保時,很多維保人員連機房都沒進,就在給各項目打鉤!熬S保市場太亂,要加強管理! 深圳物協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曹陽更是認為,這樣的規定有行業保護的嫌疑!拔飿I就是一個‘保姆’,但不能家里有啥事都賴保姆。我們立法要排除對部門和個別行業的利益保護,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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